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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罐车混装案调查终结 官方定性极其恶劣必须严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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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风竹影2024-09-13 08:37:07

中国国务院食安办今晚公布喧腾一时的油罐车混运煤油、食用油案调查结果,指此事“性质极其恶劣”,是典型的“行为违法犯罪”,必须严厉打击。而从相关主管官员、车主到油罐车司机则被究责乃至刑事立案,中储粮等7家企业并被罚款。

据今天引述消息报道称,据中国国务院食安办宣称,经全国范围内组织展开“全链条清理排查”及各地清查情况来看,截至目前“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”。

央视新闻称,针对媒体反映的油罐车混运煤油及食用油案,中国国务院食安办、国家发改委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卫健委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,分赴河北、天津、内蒙古、陜西4地展开联合调查,追查涉事产品流向,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后,得出上述极其恶劣必须严打的结论。

消息指出,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,油罐车混运煤油、食用植物油事件“性质极其恶劣,违反基本常识,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”,是典型的“行为违法犯罪,必须严厉打击”。

根据调查,涉案的2辆油罐车中,车号“冀E5476W”运送的35.91吨食用油,已有11吨用于饲料加工,其余24.91吨未售出,已全部封存;另一辆车号“冀E6365Z”运送的31.86吨食用油,未售出者仅2.48吨,也已封存。其余已被分装销售的29.38吨中,有7.78吨被追回并封存,而未被追回的21.6吨已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,但未流向其他地区。

据消息指出,联合调查组认定,涉及此案的运输业者负有管理责任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油罐车主负有主要责任,涉嫌犯罪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;司机负有直接责任,应以行为犯论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,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而生产企业透过销售合约约定,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,违反有关法令规定,应给予行政处罚。

因此,本案对河北邢台3名油罐车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2辆油罐车的实际车主共5人依法查处,对构成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至于2名油罐车司机则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刑事强制措施;而参与开具油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3人,则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。

至于涉案7家企业中,隶属中储粮集团的“中储粮油脂(天津)有限公司”被开具人民币约286万元的罚款,金额居冠。另一家食用油厂“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”也被罚款约251万元;其余5家业者则被罚款或没收26万至168万元,5家中的2家油罐车队及物流业者并被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。

此外,问题油罐车所在地的河北省邢台市,失管、失察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,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,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。对调查过程中,地方发现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“失职、渎职、不作为”问题,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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